郑州轻工业学院德育学分制条例(试行)

供稿单位: 编辑发布:遆玉青 日期: 2017-03-17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落实德育首位的育人原则,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,在学生品德考评中引入学分制管理。根据教育部《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》和《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》中的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德育学分制的实施是我院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,是实现高校德育目标的必要保证,是以学分的形式规范学生德育评价体系。融德育内容、德育手段和德育载体于一体,按照思想、政治、品德的分项内容及其标准对学生进行考评,全面了解和衡量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及其发展水平,并将学校德育考评的结果与奖惩政策挂钩。

第三条 德育学分的考评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采用一定方法和手段进行整体考核和综合评定,力求客观公正。应当以事实为依据,做到动态考评与静态考评相结合,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,全面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,阶段性考评与总结性考评相结合,教师考评与学生考评相结合。在考评过程中,要贯穿教育,注重实效。要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,引导学生自我评价、自我教育。

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2003级及以后年级的本科学生。

第二章 实施德育学分制的组织机构

第五条 学院成立德育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,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,成员由学工部(处)、教务处、宣传部、马列德育部、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(分院)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组成。负责对全院德育学分制实施工作的指导,学生工作部负责德育学分制具体的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。

第六条 各系(分院)负责落实各项措施和考核工作,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、分团委干部、辅导员、系学生会主要干部成立德育学分实施领导小组,负责本单位学生德育学分实施工作。

第七条 在系(分院)德育学分实施领导小组的指导下,学生班团组织作为德育学分制实施和考核的基本单位,成立由学生干部及骨干组成的测评小组,具体承担相关方面第一手材料的搜集、汇总、统计、分析等工作。

第三章 德育学分及测评办法

第八条 德育学分的测评参考《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办法》内容进行,计算出学期考评成绩,并规定按标准折算成德育学分:

1、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分达60分以上者,折合2个德育学分;

2、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分达70分以上者,折合4个德育学分;

3、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分达80分以上者,折合5个德育学分;

4、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分达90分以上者,折合6个德育学分。

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主要包括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情况;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情况;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;参加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情况;参加公益劳动以及志愿者活动情况、日常行为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内容,根据学生一学期内的基本行为表现及各项奖惩结果予以测评,计算出学期考评成绩。

第十条 学生每个学期所得的德育学分相加,即为该生的德育总学分。

第十一条 本科学生,在规定学习期间按要求修满学业总分,德育总学分应达到32分,准予毕业;专升本学生,在规定学习期间按要求修满学业总分、德育总学分应达到16分,准予毕业。

第十二条 凡未获得规定的德育学分者,不准予毕业。

第十三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者,不能获得该学期的德育学分:

1、违反《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,受到记过(含记过)以上处分者;或一学期内受到两次记过以下处分者;

2、违反法律法规,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。

第四章 德育学分的考评程序

第十四条 每学期末,由各系(分院)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综合考评,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思想品德考评分数,折算出德育学分,与考评成绩一起予以公示。

第十五条 公示后三日内,对结果有异议者,可向所在系(分院)申请复议,各系(分院)应认真进行复核,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。

第十六条 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,可向学生工作部(处)进行申诉,学生工作部(处)将对其考核情况和复议结果进行调查,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,通知学生本人。

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(处)对各系(分院)考评结果进行审核,通过后在学籍管理部门备案。

第十八条 德育学分与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计划相结合,每学期末对学生表现同时进行考评,学生所得德育学分将记入本人的素质拓展证书。

第十九条 各院系将学生当学期德育学分情况记录到德育学分学籍卡中,在学生毕业前统一装入档案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条 依据本条例,制订《德育学分制实施办法》、《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办法》等相关规定。各系(分院)可制订本单位的德育学分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。

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
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
附:《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办法》

郑州轻工业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二日